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因当事人兰永高在国道323线K1209+88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房屋一案,本机关依法作出了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决定,并于2018年9月26日,向当事人兰永高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桂金路强执决〔2018〕A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有关当事人应当在2019年3月29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房屋。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依法强制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城江公路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
联系人:兰伟
联系电话:0778-229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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