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朱有勇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本院作出决定指定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担任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请债权人前往管理人办公地点现场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201号华美广场七楼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梁树权律师13086793055、刘福旺律师13197599615),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终结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14日上午9:0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135号(广东路与西南大道交汇处东南角)】B区三楼会议室。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载明代理参会表决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合法证明和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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