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在线
汽车出险,若发生人伤,其后关于误工费的理赔事宜极易产生纠纷,从以下案例并可了解伤者如何合理索赔。
市民张某驾驶的小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陈某脚部受伤到门诊治疗,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裂伤,病历说明比较简单。伤者陈某职业是某公司司机,在伤后一个月即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两个月的误工费。
保险公司根据《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要求伤者陈某提供因伤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单位证明、病假单等),作为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依据,并告知陈某,若无法提交上述材料,则按照《人身伤害误工期》标准赔偿15天。但陈某不提供也不配合材料收集,就直接向柳州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投诉。
为解决纠纷,保险公司委派专业人员到陈某工作单位进行实际误工损失情况调查,但陈某工作单位并不配合举证。在无实际误工材料,及陈某反复投诉催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坚持取证调查。最终陈某所在工作单位某负责人在电话中承认,陈某曾向单位提出请假两个月,请假原因不明。但仍然不配合出具实际单位请假单。
保险公司人员在复勘陈某伤情后,结合案件现有材料以及保险公司人员调查结果,将案件特殊情况上报审批,最终同意按照58天赔偿误工费9300元。
案件提示:柳州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各位车主,保险遵循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客户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客户在出险后,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义务,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相关必要的调查,理赔需要有效单证和证据支持,才能快速的理赔,缩短理赔周期,减少纠纷。1
今报记者方凤琪通讯员莫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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