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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热点解读 2019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

来源:梧州日报 2019-06-19 09:06   https://www.yybnet.net/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对外卖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追溯、特殊食品监管、临期食品管理、农村集体聚餐等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突出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条例》分7章,共87条。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条例创设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对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震慑力。

一、加强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第三十六条)

(一)加强送餐人员管理。要求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二)加强配送过程管理。要求配送过程中的包装、容器、餐具、饮具、保存措施等应确保安全,避免食品污染。

(三)重点监管集中用餐配送服务。要求为集中用餐提供配送服务的,应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上明确标注详尽信息,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二、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第五十八条)

由自治区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

(一)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统一的追溯平台报送信息,如实向平台报送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电子凭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逐步实现全程追溯管理。

三、加强特殊食品销售监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一)从事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遵守如下规定:

1.查验并核对所经营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2.不得销售依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特殊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

3.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二)对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设置了较重的处罚:

1.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

2.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强化临期食品管理(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

(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设置相应的管理要求,对商场、超市要求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而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则要求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同时,强调对临期食品作出醒目提示,确保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临期食品。

(二)在全国省一级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了食品的具体临近期限。例如,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30日;保质期在90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日;保质期在30日以上不足90日的,临近保质期为10日等。

(三)对以修改保质期、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销售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条例》规定:

1.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五、对小食杂店实行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条例从鼓励大众创业,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角度出发,将小食杂店纳入小微食品经营主体,实行事中事后监管:

(一)不要求其办理许可,小食杂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监管(第四十条、七十五条、八十六条)

条例将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子女出生、建房、节庆、旅游等事宜,在家庭或者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主要由流动厨师或者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聚餐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二)明确举办者和承办者的责任。规定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同时,考虑到农村实际,当前强调重在引导,不作强制性要求。如:

1.鼓励举办者和承办者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应当及时向乡镇或者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鼓励农村集体聚餐在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

3.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对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设置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以便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掌握其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对其开展指导和监督。

(四)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六条)

(一)针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

1.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条件: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

2.对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出备案要求:对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外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提出了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二)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应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登记。第三方平台要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平台准入条件和食品安全责任;通过与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登记等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进行核查等。

2.平台应开展日常检查。要求其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信息进行检查。

3.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网络交易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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