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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实施新修订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施工

来源:四川日报 2012-05-04 18:54   https://www.yybnet.net/

广元实施新修订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罚款3万元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总造价5%比例缴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逾期不支付工资将加付赔偿金

本报讯 (记者 侯静)“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将不再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分发,有违规用工行为的企业,将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5月3日,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出消息,新修订的《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办法》与2011年初出台的《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农民工工资拿不到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再也不会因工程层层转包、工程款不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了!”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卢芳介绍说,近年来,广元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多部门联动解决欠薪问题上进行探索,注重源头预防和强化部门合力,取得了明显效果。2011年初《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在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但在试行1年后发现,由于主体责任不十分明确,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仍然会出现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或包工头、劳务公司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今年4月,广元市对2011年初出台的《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负责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考勤表和花名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落实专人从事劳动用工管理。对使用的农民工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于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将处两万元罚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交给农民工本人的罚款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农民工拿到工资,《办法》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或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手续,担保合同要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对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对于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除责令支付应当支付的工资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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