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实施的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如何落在实处?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建议加快地方立法——
有何不足——
《指南》不可能成为保护公众个人信息的“铜墙铁壁”
《决定》效力比法规低,且不系统不规范,是应急之用
如何“补缺”——
尽快构筑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各部门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实行网络实名制、手机实名制、微博实名制
□本报记者 熊润频
从本月起,中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简称《指南》)正式实施,从技术上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然而《指南》属于技术指导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何保证它真正落到实处?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在刚刚闭幕的省两会上,纷纷通过提交议案、提案等形式呼吁,封住网络信息安全黑洞,仅靠技术标准远远不够,必须加快地方立法进程。
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地方立法时机成熟
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翟峰关注网络信息安全话题已经三年。早在2011年元月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他就提出过关于制定《四川省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的议案,后因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以及没有上位法依据,而未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当年的立法调研计划。
去年12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简称《决定》),加强网络身份管理,加大保护个人电子信息力度,严格治理垃圾短信。《决定》的出台,让翟峰有了继续关注这一话题的动力。“《决定》的通过,《指南》的出台,实际上是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的积极信号,对于地方在这方面立法将是一个很好的指导,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应该贯彻落实。”翟峰表示。
在今年省两会上,翟峰领衔提出了三件涉及信息安全立法的议案,三件议案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是针对网络买卖个人信息、诈骗侵犯隐私、散布谣言甚至人身攻击等互联网日益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建议通过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决定》《指南》“先天不足”亟待推进立法完善
地方立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当前极为迫切。翟峰认为,《决定》和《指南》的施行,尽管有利于各地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角度,尝试将本地公民参与监督引入到社会监督和社会管理中。但实际执行中,如何落实其所规定的公民监督、举报、控告等权利更为重要,这需要制定与地方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配套细则或配套地方性法规。省政协委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文忠认为,《指南》从技术规范的角度,《决定》从法律强制力的角度,在实际执行中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但二者“先天不足”,《决定》的效力比法规低,且不系统不规范,是应急之用。并且《决定》的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限,保护对象不全面,未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各个方面,如仅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而没有规定主管部门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实际执行力。《指南》属于技术指导文件,类似于“护身符”,但“护身符”不可能成为保护公众个人信息的“铜墙铁壁”。因此,无论从法治社会的建设角度讲,还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在性讲,我们都更需要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
曾文忠建议尽快构筑一个相对完整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各部门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同时,国家应该监督企业建立信息控制人自律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推进网络管理法制建设,施行网络实名制、手机实名制、微博实名制。
此外,还要建立民间认证制度。“该制度旨在给予那些对个人信息保护良好的企业一个外在的评价标准,获得安全认证的企业可据此提升自身形象和商业信誉,对企业今后发展非常有利。”曾文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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