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李某某向利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状告自己的儿子李某,要求其归还5万元钱。立案后,李某与父亲对簿公堂。通过承办法官调解,李某承认自己向父亲借了5万元钱,愿意将5万元钱分两次还给父亲李某某。而李某某对这次的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后来,李某某提出,因为儿子从来没有向自己尽到应尽的赡养责任,所以打算起诉,与儿子李某脱离父子关系,并立一份遗嘱,把以后的财产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的隔房侄女熊女士。
李某某这样的想法能否实现?
对此,利州法院院长向军解释到,父子关系属于亲子关系的一种,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或许可以做到某种程度的 “断绝”(如给双方所有亲属发一封父子关系断绝书),但从法律上讲,无法一厢情愿去断绝,因为我国法律不支持,法院也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那么,老人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能否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只是自己隔房的侄女?
向军说,因为熊女士不是李某某的亲侄女,而只是隔房侄女,李某某的儿子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立遗嘱将财产留给熊女士也不成立。不过,李某某可以与熊女士一起公证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将自己的遗产赠予熊女士。
(朱艳红 特约通讯员 郭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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