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就被执行人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凡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和下落、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经查证所提供情况属实并实际执行得款的,予以奖赏执行得款的10-15%,在执行得款后7日内由本院支付。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有关情况依法予以保密。(详情可登录本院网站:http://gbqfy.chinacourt.org 查阅)
附被执行人信息:
1、张廷光,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02196611049413,住港北区江北中路新庄街一巷1号。欠款额2万元及利息。
2、陈敏,女,汉族,身份证号452502197909250261,原住港北区建设中路97号院1幢3单元202室。欠款额2万元及利息。
3、杨海,男,壮族,身份证号45250219770308953X,原住港北区幸福路100号院785号。欠款额6.5万元及利息。
4、黄振龙,男,汉族,住柳州市河西小区22幢。
卓志政,男,汉族,身份证号452226650927391,住港北区营建路私宅。欠款额13.33万元及利息。
5、邱金宇,男,汉族,49岁,住港北区圣湖小区25巷4号。欠款额1.6万元及利息。
6、卢冠盛,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02198910110295,住港北区石羊塘西路西四巷9号。欠款额1.4万元。
7、吴曼(吴莉莉),女,汉族,住港北区榕兴街277号,身份证号450802198401058462。欠款额3.33万元。
8、刘彩文,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22196303120818,住港北区大圩镇平杰街111号。欠款额2.5万元及利息。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775-4557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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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执行员 廖黎明 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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