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贵港市江北大道东段存在较多的摊点占道经营,严重地影响了市容环境,妨碍城市道路功能的正常发挥,给广大市民群众出行造成诸多问题。为了尽快恢复江北大道东段道路功能,为市民提供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0月15日起,依法整治贵港市江北大道东段摊点的占道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占用上述路段摆摊经营的摊主务必于2011年10月14日前将摊点自动撤离所占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进入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的市场经营,其中:原贵港市公园路市场的摊主分流安排到东湖第二市场或和平路临时市场经营(和平路临时市场经营期限为3年),相关摊主请于2011年10月14日前到市商务局市场服务中心办理摊位安排和入市摆摊经营有关手续;其他无证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由市商务局市场服务中心根据市场情况予以审查办理。工商部门根据各摊点安排情况,依法核发各摊点在东湖第二市场或和平路临时市场经营的营业执照,并注销原贵港市公园路市场各摊点的营业执照。
二、从2011年10月15日起,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港北区政府及市政、商务、工商、公安、交通、交警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江北大道东段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处理违法占道行为。
整治占道经营行为,创建一个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确保市民群众出行的交通安全及道路畅通,是广大市民群众的强烈要求,更是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希望在江北大道东段摆摊经营的摊主自觉服从管理,文明经商,规范经营;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各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对综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辱骂公务人员、暴力抗法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将坚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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