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貌与何某本是一对情侣,因互相猜忌导致分手。分手后,吕貌多次向何某索要回礼金17000元未果而非常气愤。今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吕貌在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市场旁看见何某从一辆三轮车下车,并从北侧上楼梯,便尾随上楼。何某发现被人跟踪便往三楼跑,吕貌在三楼平台东楼A单元楼梯口旁追上并一把抓住何某,说“看你还跑”,并用水果刀连捅何某几刀,何某被捅后喊救命,吕貌害怕被人发现,又用水果刀朝何某的脖子割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居住在富士新城市场三楼C栋的李某、马某发现情况后跑到案发现场,分别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何某被送到贵港市骨科医院进行抢救。经法医鉴定,何某的损伤属重伤。警方接报赶到现场,经了解,吕貌有作案嫌疑,分析吕貌应该在市骨科医院附近,即对附近场所进行搜捕,凌晨2时许,在北门市场附近路边发现吕貌,即将吕貌传唤至公安机关。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吕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虽是由民事纠纷引发,但吕貌没有正确对待,通过正常渠道和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以极端的手段对被害人施予暴力,存在严重过错,应负全部责任。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吕貌明知拿刀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会造成伤害结果仍积极实施,主观上具有直接的伤害故意。吕貌致伤被害人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逃离现场,在被害人亲属要求其到医院后仍然逃避,亦没有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公安人员在被害人亲友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自首。由于吕貌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刑法》、《民法通则》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吕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经济损失共计68676.86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韵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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