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帖
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
一些网友在评论该事件时所用的标题,几乎都在渲染酒驾同饮或同桌者“将被处罚”,如此解读,会混淆处罚与批评的概念,从而曲解济南查处酒驾新政中的善意。
济南新政规定,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但当地交警部门称,追责并不是要追究法律责任,而是一种批评教育,即对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起到警示作用。这就是说,酒驾同饮者将受到的连带责任,仅仅是一种批评教育,而不是处罚。
一旦分清了处罚与批评的界限,并且搞清楚济南新政只是对酒驾同桌者实施的一种批评教育方式,我们便会马上得出“酒驾同桌者将被处罚”,仅仅是媒体和网友的误读,济南警方之举所谓“于法无据”和“滥用权力”也就不成立。而且明辨了这样的追责只是一种批评手段,不仅可以解除公众对执法机关滥用权力的恐慌,更重要的是将促使警方对下一步依法进行询问、抄告单位等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谨防过度执法对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侵犯。
笔者认为,提出对酒驾同桌进行批评教育是有民意基础的,不妨逐步加以完善。(周稀银)
跟帖
同饮者明知酒后驾驶后果严重,不但不劝阻,有的甚至还坐饮酒者的车,这本身就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儿戏,体现的不单单是道德素质方面的缺陷,而且是对法律制度的漠视和挑战,理应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连坐”是一种有效的惩治方式,值得推广和提倡。事实上,执法部门在严厉执法的同时,更希望通过“连坐“的方式,养成大家都来劝阻酒驾的良好社会风气,做到全民参与,消灭酒驾。我想,这才是执法部门最终期待的结果。(刘秀苹)
济南交警采取的“追责同饮者”措施,只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在司机酒驾被查获后,对同饮者进行询问;二是对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同饮者抄告其所在单位,由单位进行教育。从行为性质上讲,上述两项具体措施中的“询问”属于行政执法中的“调查”,而“抄告”则属于“调查”后的“处理”。在我看来,济南此举并无不妥。这一措施能够让交通执法与社会单位互通信息,及时沟通,形成遏制酒驾合力。(李克杰)
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朋友、家人、同事聚餐,酒是必不可少的助兴之物。然而,由于劝酒成风,在交际聚餐时,喝酒往往并非驾车者的本意,而是盛情难却之下的无奈之举。但是,这一切都不应该成为酒驾的理由和脱罪的借口。酒驾,意味着对他人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漠视,对于恶意劝酒的风气,确实应该好好治一治。当然,如何甄别同饮者、乘客是否真正尽到劝阻义务,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摸索有效方式,把无辜者区分开来。(刘迎霜)
笔者认为,“连坐”本身并没有错,但如何“连”大有讲究,必须明确界限。当法律进一步完善之后,相信我们恶劣的酒文化势必受到巨大的冲击,让每个人都明确自身的义务与责任,从源头上杜绝酒驾行为的发生。(宋鹏伟)
对同饮者的处理,应分三种情况而定。一是同饮者如曾多次劝阻司机不要驾车,已经尽到了道德义务,但劝阻不听,司机仍然坚持酒后驾车,法律责任完全由司机自负。二是同饮者如有口头支持司机酒后驾车的行为,那就犯了“教唆罪”,司机负主要法律责任,同饮者负连带法律责任,一并处罚。三是同饮者不劝阻也不支持司机酒后驾车,没有尽到道德义务,虽然不违法,但也有一定责任,可将同饮者的“不劝阻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村(社区),由单位或村(社区)加强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的良好氛围。(侯宣光)
“酒驾同车”和“酒驾同饮”是两个不同的场景,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酒后驾车会给社会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同乘者若能进行劝阻,从保障公共安全角度,将同乘者劝阻酒驾的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有一定的合理性。而“酒驾同饮”则是另一个概念。一方面,同饮者未必知道当事人是否驾车;另一方面,即便同饮者知道当事人驾车,也未必知道当事人酒后是否还会驾车。从这个角度看,同饮者有无劝酒,都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刘义昆)
控制酒驾需要大家监督,这无可非议,如果席间有人怂恿开车者喝酒,也应受到严厉谴责。但若以“连坐”方式向所有同席者追责就显得不那么妥当了。司机都是经过考核过关的,应该有起码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及成年人的自控意识,如果因为管不住自己而让别人遭“连坐”之苦,恐怕以后司机们就只能成为孤家寡人了!(于炳绅)
作为同饮者,劝阻酒驾无疑是一种道德和义务。但如果酒驾人员仍然我行我素,执迷不悟,在这种情况下,追责同饮者,显然有悖情理。(李东凡)
领有驾照的人都应该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也即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他应该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也理当能够独立承担自己违法的全部责任。对“未尽到劝阻义务”者进行处罚,难道是要将“未尽到劝阻义务”者视为醉驾的法定监护人,因其未尽监护责任,所以要承担处罚?这完全讲不过去。(廖保平)
按照这种逻辑和思维,为了治理酒后驾车行为,卖酒给司机的商店、提供消费场所的饭店、看到司机醉驾却不制止的路人,是否都应该被“连坐”?如果不顾客观情况,肆意将醉驾的责任扩大化,不仅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利益,有关部门也有推卸责任之嫌。(陈英凤)
下期话题:今年是雷锋同志逝世50周年。有人认为,雷锋精神过于“老套”和形式化,已经不再适合当今时代的主题。雷锋精神真的过时了吗?欢迎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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