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讯 贵港市区某休闲中心老板为牟取暴利,采用招募女服务员的手段,组织妇女从事卖淫而敛取钱财。2011年12月27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组织卖淫案件,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位于贵港市区金田路的某休闲中心长期以招募女服务员为名,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非法暴利。按照休闲中心运营规则,休闲中心为客人提供不同的性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内容不同分300元、200元、150元三个等级。招募来的卖淫女以休闲中心服务员身份统一编号,接受休闲中心的统一管理、安排。卖淫女每次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的收费由休闲中心统一收取、记账,定期按约定提成给卖淫女。
2011年4月,王某到某休闲中心担任前台经理,负责管理卖淫人员、收取嫖资、记账、结算收支等工作,参与组织他人卖淫。王某除领取固定工资外,还获得该休闲中心营业利润5%的提成。2011年6月1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对该休闲中心进行查处时,分别在该休闲中心的303、305、307号房内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韦某、李某、王某、黄某、熊某、韦某等6人。
(王艺 陈韵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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