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来电反映:他是贵港人,未婚妻是陕西人。近日,他们到港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事谊。工作人员发现女方的户口簿“户口信息”一栏的身份证号码,除了打印的外还有几个手写的号码,遂告之他们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请问:他们应该怎么办?
港南区民政局答复:根据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根据上述规定,该当事人的户口簿部分个人信息有打印和手写且没在修改处盖上办理单位的公章,视同无效,其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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