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17岁)是贵港市某中学初三学生。2010年5月18日晚9时许,季某自修下课后,看见有学生在校园舞台旁打架,便去参与,在打架过程中,被一块飞来的石头击中左眼,造成左眼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季某构成8级伤残。季某因要求学校赔偿损失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季某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以其年龄、认知能力,应知打架是学生禁止行为,并有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伤害,但仍参与打架,导致身体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季某存在较大过错,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中学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管理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校学生的不当行为,致使发生学生打架事件,造成原告受伤,因此,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判决该校赔偿原告季某损失11498.49元。
(何有军 黄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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