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讯 8月24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响起铿锵的锣鼓声和欢快的唢呐声,两辆挂着“感谢贵港中院”横标的小车缓缓驶到该院审判综合大楼前,四名礼仪小姐和该起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将鲜花以及两面写着“秉公执法,廉洁为民”的牌匾送到贵港市中级人民院执行庭和立案庭法官的手中,表达其对贵港中院法官坚持不懈地开展执行和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感激之情。
2005年1月1日,李某辉夫妻因做饮食生意向卢某明夫妻借款19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本金和利息共200万元。后来李某辉夫妻未按时还款,卢某明夫妻因此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08年4月21日判决李某辉夫妻偿还卢某明夫妻本金190万元和利息21万元。李某辉夫妻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卢某明夫妻于2008年7月2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贵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卢鹏接办该案后,针对该案所查封的贵港市某食庄原属于执行人李某辉与他胞弟李某弘共同经营的财产,因工商登记与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不一致,该财产所有权无法认定,造成该财产不经确权在执行中无法处置,致使申请人卢某明经常上访。于是,卢法官多次约谈李某辉兄弟二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案情和诉请,还从双方角度给予合理建议,让他们兄弟二人抛开原来经营所产生的矛盾,共同解决偿还欠款问题。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勇与其他院领导反复分析案情,找出案件突破口,经过大家的努力,有效缓和双方之前严重对立情绪,避免案件陷入僵局。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欠款由李某辉的胞弟李某弘担保一次性偿还205万元给卢某明夫妻,剩余利息全部放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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