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讯 一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收上公司销售款项赖着不上交公司入账。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7年4月28日,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拍买下位于港北区庆丰镇某号土地后,以贵港市某商贸城项目为名,开发成宅基地出售,同年,聘请廖某为公司员工,负责该项目宅基地的销售和办证等工作。2009年9月,该公司会计患病无法工作,临时安排廖某兼任该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从2007年至2011年3月间,廖某利用负责销售公司开发的商贸城宅基地的销售项目和监管财务的职务之便,销售了36间宅基地,收取客户购买宅基地交纳的预购款项共计人民币272.88万元,先后上交64.5万元后,其余款项不上交公司入账非法占为己有。该公司发现后,组织相关人员清账,除去支付廖某工资及其它费用,尚有宅基地销售款人民币1368591.5元被廖某占为己有。公司多次追讨,廖某仍拒不交还。
(梁丽坤 宋庆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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