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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贵港日报 2013-05-30 17:39   https://www.yybnet.net/

近段时间,本报民生热线陆续接到市民来电咨询: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或毁损,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贵港市房产局答复: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定有车辆保管协议并缴纳了车辆管理费,及有物业公司发放的专用车位停车证并支付保管费,那么物业公司就与业主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协议,物业公司就存在义务保障业主的车辆安全,当车辆在小区内指定的停车位丢失或被毁损,业主就可以按保管协议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业主没有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而是随意停放在楼下或其它地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法律关系,对业主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只是一般防范性义务,对业主车辆丢失或被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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