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0日,宋某购买了柑果及箩筐共计28160元。同日,宋某和周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宋某委托周某将柑果从桂林某农场运到贵港市某水果批发市场;宋某向周某支付运费3000元;周某按照宋某要求将货物运到的指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周某要负责承运货物的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并将运费退还宋某等内容。签订合同当日,宋某向周某支付了运费3000元。11月12日23时24分,周某用于运输柑果的轻型厢式货车与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辆货车不同程度损坏,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之后,周某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宋某货物损失,亦不退还运费。为此,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灭失,虽然不负事故责任,但该情形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故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赔偿货物损失28160元、运费损失3000元给原告宋某。
(王莉 徐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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