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讯 为牟取暴利,李某、朱某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经营烟花爆竹。近日,经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朱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11月1日4时许,李某在没办理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和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向某、李某的红色集装车,把湖南省祁阳县某厂生产的“中国红炮”和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的“浏阳特红丝绸炮”共947件爆竹,从湖南省祁阳县运输到平南县某汽车维修中心售给朱某。朱某在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爆竹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上述爆竹。公安机关当场将二人及相关爆竹查获。
经鉴定,该案涉案爆竹共价值175623元。
(吴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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