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优先用血、免费用血(按物价部门审批的“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报销用血费用)。
一、报销血量
1.五年内用血:如用血量不足献血总量的两倍,按实际用血量报销;如用血量超献血总量的两倍(含两倍),按献血总量的两倍报销。
2.五年后用血:如用血量不足献血总量,按实际用血量报销;如用血量超过献血总量,按献血总量等量报销。
二、办理用血报销请提交如下材料1.献血证(原件);
2.用血发票及用血费用清单(请提供原件,如为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或新农合办、医保办的公章);
3.如为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用血,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请同时提供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
4.如非献血者本人前来办理,请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请献血者就近到以下地点办理用血费用报销
1.贵港市区及三区——贵港市中心血站;
2.桂平市辖区——桂平广场的献血车;
3.平南县辖区——(1)平南原县汽车总站门口的献血车;(2)爱心献血屋(平南县医院原门诊楼);(3)大安镇24米大街中段的献血车。
四、贵港市中心血站用血报销咨询电话:0775-4321598;1557758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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