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讯 “被告平南县大新镇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132080元给原告梁某……”近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该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院对民工梁某诉某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支持起诉意见。
1995年11月20日,梁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学校工程承建合同,由梁某承建该村校的教学楼,合同约定总工程款为317070元。梁某依约完成建筑任务后,该村民委员会一直未支付剩下的132080元余款。梁某多次追索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梁某向法院起诉,并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平南检察院支持起诉。
平南检察院收到梁某的支持起诉申请后,迅速进行了审查并调查核实。经查,该村委会拖欠梁某132080元工程款10多年,情况属实。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平南检察院依法于同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民工梁某向某村委会追讨被拖欠10多年的余款。 (吴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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