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讯将住宅提供给妇女卖淫,赚取房租费和床位费。近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黄某均被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1岁的妇女陈某和69岁的黄某交往后,陈某到黄某家同居。2014年7月份至11月份,陈某、黄某商量,将其住宅改造成7个小房间,提供给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每天收取卖淫女子10元的房租及每次卖淫收取5元的床位费。
2014年11月21日上午,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黄某的住宅内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王某英、何某、王某先、余某、王某、欧某等人。
(吴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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