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讯雇佣工人自带挖掘机为其挖掘重晶石,工作完成后拒不支付劳务费遭起诉。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廖某支付原告颜某劳务费21000元及利息。
2010年10月13日,被告廖某雇佣原告颜某自带挖掘机,到平南县安怀乡黄牛岭挖掘重晶石,双方口头约定以每小时210元计算工资。原告共为被告工作100小时。2011年4月1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21000元,可被告拒不支付这笔钱。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1000元及利息。
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210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从2011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因原、被告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于2011年4月17日向被告进行过催告,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应从其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梦静 李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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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平南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