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谢静翔)11月30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贩卖假盐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平被判刑。据悉,这是贵港辖区首例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盐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平明知销售的食用盐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受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梁某平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盐品2021千克。
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平去年2月至7月,通过非正常渠道购得假冒“桂山牌”430克装海藻碘盐,并已销售给寺面镇、大洲镇的一些日杂批发部(已另案处理)。梁某平明知销售的食用盐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贩卖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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