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假币100.5万元,法院以持有假币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51岁的被告人张某为获得1000元报酬,与“老李”事前合谋,携带假币到象州县,交给他人在赌场使用。2015年11月7日,张某伙同“老李”“哑巴”从贵港市平南县到象州县城,三人分开住宿。
次日上午,“老李”从桐木镇赶到大乐镇与张某碰头,后两人返回桐木镇,由张某将装有假币的箱包携带至象州镇某旅馆。之后,两人在街上购买黑色双肩旅行包、太阳镜和鸭舌帽返回旅馆。在旅馆里,张某明知箱包内的钱为假币,仍将假币装入黑色双肩包内。随后,张某按照“老李”的指示,将假币带至象州镇温泉大道某国际大酒店准备交易,被象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人民币均为伪造币。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全部假人民币。
(摘自《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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