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讯 同村同姓邻居打斗中,将劝架的“和事佬”砍伤。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宗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余某光、余某春分别赔偿原告余某锋经济损失2036.51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2月,余某光、余某春等人与同村的余某永、余某东等人产生口角进而演变打斗。在双方打斗过程中,余某锋上前劝架,被余某光、余某春两人持刀砍伤,造成余某锋的面部和手臂受伤。经鉴定,余某锋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余某春、余某光在斗殴中,将上前劝架的原告砍成轻微伤,两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劝架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合计损失为4073.02元,根据两被告内部责任分担,应分别赔偿原告的损失2036.51元。
(陈丽玲 黄永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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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平南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