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唐晓燕
在公交车上盗窃残疾人价值2.7元的物品,如今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昨日上午,被告人曾某,为他几个月前的这次盗窃行为买了好大一单。
案情:
公交车上扒窃价值2.7元物品
昨日上午,桂林市叠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案金额2.7元的盗窃案。被告人曾某,今年53岁,初中文化,无业,现居住在桂林市叠彩区。庭审全程,曾某保持沉默且认罪,并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
据叠彩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在桂林市叠彩区北极广场公交站,被告人曾某上了1路公交车寻找盗窃目标。当公交车行驶至乐群路口公交站台时,曾某趁被害人不备,在下车门处扒窃被害人上衣口袋里的一个塑料袋,袋内装有被害人的残疾人乘车证一张(价值2元)、镜子一面(价值0.5元)、笔记本一本(价值0.2元)。
曾某得手后,在该站下车,径直走进离站台不远的一家电信营业厅里查看赃物,当场被便衣民警抓获。目前,赃物已全部缴获返还受害人。
法院:
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财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盗窃残疾人,酌情从重处罚;盗窃赃物被缴获且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曾某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分析:
能更好震慑小偷小摸行为
据法律界相关人士介绍,按照此前的《刑法》条款,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下,并不构成犯罪,最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由于处罚“挠痒痒”,生活中偷手机、盗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不见收敛,反而愈加猖獗。小偷小摸成了“打不死的小强”,更成为群众深恶痛绝的身边犯罪行为。这跟处罚“挠痒痒”有关。鉴于此,我国在2012年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盗窃罪做出了修改,只要在公共场所扒窃,不问数额,皆认定为盗窃罪,这是迫于现实的考量。如何量刑,也都是规范化,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套用标准,依法进行量刑。
“以被告曾某为例,本意也并非只想偷这一点,也许偷得1万元,也许偷得1元钱,无论偷盗多少,盗窃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以前按后果论,如今将量刑的基本点降低,也是为了更好地震慑群众身边的小偷小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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