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
开车上路,行车安全是驾驶员们首要关注的问题。
去年5月,在泉南高速桂柳段,一辆货车因拥堵急停车,引发连环碰撞,导致两人身亡。
此案经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决,死者李某的父母获赔经济损失共计50多万元。
法官提醒,高速公路行车一定要绷紧安全弦。
案例:
高速追尾酿惨祸
去年5月6日晚9时许,林某驾驶货车由柳州往桂林方向,行驶到C72线泉南高速桂柳段1256km处时,适逢郑某驾驶的另一辆货车因前方道路拥堵,紧急停在快速车道内,由于没有保持好车距,林某的货车撞上了郑某货车的后部,导致郑某的货车又与前方急停的由王某驾驶的车子发生碰撞。
事故最终导致郑某和同车乘客李某不幸殒命;王某车上的乘客陆某受伤。
由于林某驾驶的车辆,制动不符合标准,交警部门最终认定,林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王某、李某、陆某无责任。
经查,林某驾驶的货车,登记于广西某公司名下,车主为林某。事故发生时,林某驾驶该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而王某的车子也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因未获赔偿,死者李某的父母将两家保险公司、林某车辆所登记在的公司及林某本人,起诉到鱼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6.4万元和4400元,肇事司机林某赔偿39.6万元,肇事车辆登记所在的广西某公司对该39.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按过错担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作为林某车辆和王某车辆的承保人。
本次事故两人殒命,共造成损失140多万,其中李某父母的损失占比为40%。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结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对受害者根据其损失大小按比例赔偿。
法院确定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总额,已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
为此,林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向李某父母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4万元(11万元x40%)。
该保险公司还应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李某父母12万元;超出保险承担赔偿的部分(即剩余的39.6万余元),由肇事司机林某承担。因林的车辆挂靠在广西某公司名下,该公司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王某车辆虽然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林某父母4400元(1.1万x40%)。
防患未然:
小处不可大意
首先,在行驶时,不要和前方车辆靠太近。因为车速越快,跟车越近,追尾的可能性就越大。可参照车距提示标识,来保持合理的车距。一般而言,当车速为100Km/h,那么跟车距离应该在100米。
其次,在高速公路上不要频繁变道,一会在超车道,一会在行车道,更不要在行车道上无预示地紧急减速和停车。
此外,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尽量使用远光灯,注意前方车辆有无尾灯。不要疲劳驾驶,如果自己感觉有困意,最好到服务区休息或下道休息。
如果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出故障需临时停车检修,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然后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停车,同时应打开“双闪”,并在车尾150米处放好警示标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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