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5号)要求,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电网公司”)批准,决定将兴安供电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至其母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兴安供电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概括转移至广西电网公司,权利义务均由广西电网公司享有和承担。广西电网公司授权分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兴安供电局承继兴安供电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及所有债权债务,兴安供电有限公司随即注销。
基于上述,就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兴安供电有限公司债权债务转移事项,请对兴安供电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单位及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兴安供电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对是否要求兴安供电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做出书面决定,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联系地址: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双灵路3号
联系人:陈德程
电话:18376319178
传真:0773-6229686
特此公告。
兴安供电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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