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被告人何某驾驶机动车辆捡香烟盒致一人死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查明,2017年2月24日,何某驾驶面包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途中,因其放在前挡风玻璃处的香烟盒掉进驾驶员挡位附近,何某担心影响驾驶就低头去捡烟盒,就在低头的瞬间,其驾驶的面包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前方正常行驶的一辆人力三轮车撞倒,致三轮车驾驶人杨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何某不知所措便委托围观群众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为:何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何某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50.3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其依法提起公诉,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谨慎驾驶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敬畏,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即便要捡烟盒也要停靠路边熄火再操作,这样既可避免悲剧发生,也避免了自己身陷囹圄。通讯员 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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