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读者来电:我是2015年春季转业的一名士兵,回勉县后,想要咨询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问题。
10月23日,汉中市民政局回复:依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或者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且退役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规定办理”,基于上述规定,汉中市多数县区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发放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所以,该读者可以在安置工作结束后,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同时,如果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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