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王亮)面对28岁赵某的离去,赵某母亲至今仍伤心欲绝。4月12日凌晨,汉台区铺镇的三位年轻人驾驶摩托车结伴去勉县游玩。返回铺镇时,杨某骑行至勉县108国道黄沙桥上时,新修的平坦的路面上突然出现了一个大土堆,杨某躲闪不及,载着许某(23岁)和赵某(28岁)直接冲上了土堆,致杨某、许某重伤,赵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5月12日,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位民警向记者介绍了案发时的情况。4月12日凌晨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伤者被赶到的120救护车送往勉县县医院,驾驶员杨某和许某、赵某都属于重伤,早上约7点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死者家属介绍,4月12日凌晨,接到勉县县医院的电话,家人一同赶到医院,发现赵某耳鼻口流血不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12日,勉县交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发路段由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事故发生后,局里也非常同情,一直积极配合交警,并督促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助解决。
勉县交警大队一位负责人说,依据现场勘察及所获证据材料分析,杨某所骑摩托车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没有注意观察路面道路状况,载人超员,超速行驶并未带安全头盔,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同时,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堆放的施工材料周围设置围挡和反光标志及警示灯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所以,勉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和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目前,交警大队出面进行过一次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
赵某家属多次向勉县交通局交涉,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认为,勉县交通局虽然在此次事故中无直接责任,但作为施工方的监管单位,应及时上路巡查,及时纠正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故而应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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