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一村上报账员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将13万元挪用修建自家房屋。近日,赵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代理勉县勉阳镇继光村报账员,陆续收取继光村移民搬迁安置点搬迁户所交的建房地基款、建房押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229160元,未按规定将这229160元上交镇财政所村组资金专户,也未建账管理,除支付该村集体开支93417.80元外,在2014年3月份之前,陆续将剩余资金135742.20元用于自己家里建房购买材料、支付人工费等支出。2015年5月,勉县纪委介入调查后,赵某按县纪委调查组要求,将挪用的135742.20元资金上交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核算中心继光村村组资金专户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任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财务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135742.20元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赔赃款,有一定悔罪意识,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勉县检察院 庄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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