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勉县法院宣判汉中市中院终审裁定,该县定军山镇毛堡村五组村民宁某、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5年7月29日13时许,毛堡村村民刘某驾货车通过陕钢集团汉中分公司东南门时与保安发生冲突,后驾车冲撞挡门杆强行通过。
16时许,刘某、宁某、唐某带领部分村民封堵公司东南门通道;16时16分,定军山派出所民警杜某、孙某等4人迅速赶往现场。在民警长时间反复做工作劝解的情况下,宁某等人不但不听劝反而不停地辱骂、挑衅民警,周围群众也在宁某的煽动下辱骂、围攻民警。在民警杜某连续朝天鸣枪示警的情况下,唐某叫嚣着突然扑向前抓住杜某的警服衣领撕扯并抢夺手中的枪。杜某在持续后退中开枪击中唐某右腿,唐某倒地后,民警孙某上前查看唐某伤情,唐某用胳膊夹住孙某脖子,用手抓住其头发不放;随后,宁某将民警杜某拦腰环抱住,唐某让刘某等人将自己抬至杜某身旁,连续撕咬杜某腿部,后被周围的保安分开,直至增援民警赶到,现场才得以控制。民警杜某、唐某等人随即被送医。
2015年12月30日,在充分调查、取证下,勉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宁某、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宁某、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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