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逃避佣金而引起诉讼的居间合同纠纷案,被告被判令偿付原告佣金4820元,并赔偿违约金964元。
2016年11月,被告王某多次到原告某某公司咨询购买二手房,11月某日,原告将出售方林某在原告公司登记的一套住房介绍给被告,并带领被告实地考察了此房。当日,原、被告签订《买房委托书》一份,该合同除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约定甲方(委托方王某)和乙方(受托方某某公司)所介绍的业主签订合同或交定金后,乙方收取甲方购房款的2%作为佣金,还约定违约责任,若甲方与业主在未签订买卖合同前交换联系方式与乙方介绍之房业主自行成交、通过其他中介与该房业主成交等情形,则视为乙方代理成功,甲方除正常交纳房款2%的佣金外,另付该房成交价的10%给乙方作为赔偿金。当年12月,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带被告及其子女再次查看了该房。其后,被告王某与该房业主林某签订了合同,交易价格为241000元,2017年7月,王某领取了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房委托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单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王某为了逃避佣金,私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交易合同并已履行终结,被告王某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仍应支付佣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登记价格30万元计算佣金显属不当,其佣金按交易价款241000元的2%计4820元。《买房委托书》约定违约金为房屋成交价的10%明显过高,予以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其违约金按佣金的20%计算,为964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人无信不立,诚实信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秉守的处世准则。(马小妮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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