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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薪“带货”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20-03-31 00:5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魏鑫

众所周知,毒品是绝对不能沾染半点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竟不惜铤而走险,投机取巧“挣快钱”,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李某可能做梦都没想过,自己有一天会变成毒贩的“骡子”,那场惊心动魄的遭遇,比噩梦还可怕,至今回想起来都让他有种不真实感……

去年某一天,失业许久的李某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想赚钱就联系我”,且上面附有QQ号。为了赚点“外快”,李某就加了这个QQ号,并询问具体是干什么工作,对方只说在云南“带货”。

李某便孤身一人搭乘飞机前往昆明,后经QQ聊天加了对方微信,被人一路带到缅甸。李某在缅甸境内被两名男子胁迫并以1.5万元的利益诱惑其采取吞食、捆绑等方式“带货”,搭乘事先由两名男子安排好的摩的、轿车等多种交通工具,从缅甸返回我国境内,再多次搭乘不同车辆绕山路回避检查站。

2019年11月3日,李某在汉中市乘坐顺风车,由汉中途经西安市绕城高速,准备听从两名男子的下一步指示时被抓获。经鉴定,李某携带的119份毒品疑似物毛重861.62克,净重703.1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且含量不低于20.40%。

2020年3月,李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该案已按法律规定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说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毒品犯罪害人害己,检察官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洁身自好,毒品不能沾,“快钱”不能随便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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