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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二维码,新型盗窃防不胜防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8-08-28 07:17   https://www.yybnet.net/

半岛记者李晨整理

现如今,网络支付方式和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极大地便捷了大家的生活,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出门可以不用带钱,但是一定要带手机,在日常支付时问的最多的一句话便是:“有二维码吗?”

诚然,无论是腾讯的微信还是阿里的支付宝,安全性都是有保障的。但是,有些犯罪分子就琢磨如何让你把钱错转至他们的账户,利用二维码盗窃,在家躺着数钱。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刘甲和刘乙兄弟二人,于2017年9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建材城以及沙河镇、南口镇等地,走街串巷,专盯使用二维码支付的小商家。二人在网上购买了王某的身份证信息、电话卡和银行卡,利用王某之前建立好的支付宝账户并印制相应账户的二维码,准备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通常以哥哥与柜台工作人员交涉转移注意力、弟弟趁机在店家的二维码上覆盖粘贴自己二维码的方式,多次将杜某在内的13名被害者商店柜台所张贴的二维码私自更换,以此达到盗窃店主应得财产的目的。来店消费的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扫码支付将钱转入刘甲和刘乙所私自更换的二维码账户中。最终造成店家损失达6700余元。

后经受害者的报警,民警在半月之内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抓获。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搜查之时均发现上百张机制假人民币,故二人还涉嫌非法持有假币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2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提示

二维码盗窃这种新型的盗窃手段就在我们身边,其可以折射出社会生活的很多问题。检察官提醒大家,在进行支付转账的时候多留个心眼儿,必要时向店家询问,确认对方账户无误再进行转账,以免自己的财产遭受不法分子的窃取。店家要时常检查二维码是否被偷换,也可在二维码的醒目位置标记账户的名称,方便顾客了解账户情况这样才不会转错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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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西乡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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