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讯
8月7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覃某系巴马县百林乡人,曾因多次盗窃多头耕牛被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以盗窃罪于2001年12月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1月获减刑提前释放。但覃某不知悔改,因无钱挥霍,又重操“旧业”。2011年4月至6月间,覃某伙同黄某(已被判刑)先后3次分别窜到巴马县巴马镇巴马村、那桃乡立德村及大化县羌圩乡那良村,盗走价值24000元的5头水牛,后其外逃,东躲西藏,以打零工为生。经公安机关多次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覃某于2013年3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后,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盗窃对象为生产资料,且属流窜、多次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王丰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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