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讯
12月2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共同故意伤意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李想、黄猛(均为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李想、黄猛与其他同案犯均是巴马县巴马镇人。陆某(已判刑)与黄某因争夺女友发生矛盾,陆某便产生报复的念头。2011年5月8日22时许,陆某获知黄某在某旅馆211号房,便以商量和解为由,召集辛某等3人(均已判刑)及李想、黄猛持砍刀、钢管踢门进入211号房内,将黄某砍致重伤。案后,李想、黄猛外逃至上海、沈阳等地打工。后经公安干警多次通过2人家属做思想工作,2人于今年8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想、黄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2人事前准备作案工具,并积极参与实施伤害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案发后,2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王丰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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