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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社区干部,本应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但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某社区委员会副主任却利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政府征地给群众的土地补偿款用于个人开支。近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黄某原为巴马镇某社区委员会副主任兼报账员,因工作需要,2008年10月,巴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将征地补偿款4万余元转进身为报账员的黄某个人账户上,但是黄某没有妥善保管好这笔钱,而是分别两次挪用3万多元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黄某如数退回了全部挪用的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政府征地给群众的土地补偿款用于个人开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浩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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