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讯
9月16日,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覃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0年6月的一天,覃某在南宁市宾阳县莫某家,以7000元的价格向莫某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来历证明和买卖手续的小型客车。同年12月14日,南宁上思警方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车是套牌车,即当场依法扣押。经查,该车是唐某于2009年3月24日停在大化县某糖业公司住宿区时被盗的。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1049元。今年8月24日,大化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明知该机动车无合法来历证明仍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上述判决。
(韦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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