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小必与小荣系同屯人,从小玩到大,算是“铁哥们”,小必与伙同他人盗窃水牛后销赃不顺,便找到小荣帮忙销赃,小荣竟也爽快答应。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以小必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小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其罚金1万元。
2011年9月7日23时许,小必伙同宁某(在逃)窜到东兰县巴畴乡板加村“龙旺”坡,将牙某的3头水牛盗走。由于自己没有销赃渠道,小必联系小荣让其帮把牛卖出去,并于次日把牛交给小荣。当天,小荣把牛卖给吾隘镇一村民,获赃款8000元。事后,小荣分到300元“辛苦费”,余款由小必和宁某分赃。同10日上午,该村民将牛运到巴马瑶族子自治县牛马交易市场出售时,被巴畴乡板加村群众发现。经鉴定,被盗水牛价值9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必和小荣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2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作上述判决。(唐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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