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沈泉池)
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案件,原告为金城江区九圩镇一对已经育有一子的离婚男女,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在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情况下再生下一子,金城江区计生局对其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夫妇”俩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维持金城江区计生局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记者深入了解后得知,原告覃某(男)和韦某(女)于1996年4月结婚,并在1997年生育一子。2008年3月,覃某和韦某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生育二胎的申请,但未得到批准,并于同年9月登记离婚。离婚后的覃某和韦某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2011年韦某再次怀孕。同年11月3日,韦某冒用其姐姐名字,在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又生下一子。
金城江区计生局在得知情况后依法展开调查。调查之初,覃某和韦某拒不承认自己违法生育小孩的事实。为此,金城江区计生局向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的民警寻求帮助,民警通过提取韦某冒用其姐姐在医院生育时的疾病证明书上所盖压的指纹,并与韦某的指纹相对比发现,两指纹完全一致,证明韦某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生育的行为属实。
随后,金城江区计生局通过走访覃某的同事和韦某的亲戚朋友,他们都证实,覃某和韦某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生下第二个小孩。面对如此铁证,覃某和韦某方才承认“原告韦某姐姐所生的孩子”确实是自己的亲身骨肉,存在违法生育行为。
金城江区计生局于2013年8月30日向他们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总计10.7万元的决定。岂料,覃某和韦某在已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情况下,还不服处罚决定,并以金城江区计生局未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仅以个别所谓“证人”的证词就确认小孩与覃某存在亲子关系证据不足,韦某所生小孩是经过行政许可的,自己已向东兰县计生局如数缴纳社会抚养费,再次征收抚养费属于重复处罚等理由,先向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在未得到撤销的情况下,覃某和韦某又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在案件审理当中,“夫妇”俩竟然堂而皇之向政府和法院提供了两份“荒唐”证据,一是与他俩姓名不符的东兰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是未经金城江区计生局签字盖章的《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城江区计生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覃某和韦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维持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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