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日前,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了驳回8名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8名原告韦某平、黄某琼、韦某波、黄某平、黄某兰、黄某祥、陈某条、黄某享与黄某阳、黄某东、黄某设均住东兰县兰木乡定桃村纳么村民小组。黄某阳、黄某东、黄某设是外来户,与纳么村民小组因森林公益金分配问题发生纠纷,纳么村民小组便收回已发包给他们的责任田。黄某阳、黄某东、黄某设不服,向东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纳么村民小组退回承包责任田给以上三户。纳么村民小组不服仲裁决定,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委仲裁正确,驳回纳么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纳么村民小组仍然不服,上诉到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判决:驳回纳么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4年3月10日,纳么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议,组长建议黄某阳、黄某东、黄某设到那连、那所等地耕种经营。但3人不同意。随后,8名原告就故意毁坏3人承包田中的秧膜,造成经济损失950元。案发后,东兰县公安局对8名原告作出每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8名原告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纠纷,应当进行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事宜,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但原告故意毁损他人的财产行为非但未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起矛盾,原告的行为值得反思,吸取教训,遂作出驳回8名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聂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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