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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擅进泳池溺亡 经营方及业主担责

来源:河池日报 2014-09-11 17:38   https://www.yybnet.net/

 

东兰讯

 

9岁男孩与同伴到游泳馆玩耍,未购票偷溜进游泳池玩耍最终溺水死亡。事后,男孩的父母将游泳馆经营方及业主起诉至法院。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游泳馆经营方担责30%,被告业主担责5%。

2013年6月12日下午,9岁的小毅(化名)与三名同伴到东兰县某游泳馆游玩。三名同伴购票后进入游泳池游泳,小毅因不会游泳并未购票,只是在休息区帮同伴们看管衣物,但随后他趁游泳馆工作人员疏忽进入游泳池浅水区游泳,不久溺水。工作人员发现其溺水后,随即将其打捞上岸,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小毅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毅事发时9岁,有一定认知和辨别的能力。小毅未购票擅自进入游泳池游泳、原告未尽监护职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游泳馆经营方未聘请医务人员和有执业资格的救生员,也未配备急救室、急救器材及药品,经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未购票、不会游泳的小毅进入游泳池游泳,在其溺水后也未能在第一时间进行专业救治,对小毅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而被告游泳馆业主,所修建的游泳馆休息区的围栏高度、救生观察台数量及高度等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方担责65%,被告游泳馆经营方担责30%,被告业主担责5%,判决游泳馆经营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4601元,被告业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433.5元。

(覃运伟

 

韦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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