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讯
谭某庆夫妇都是农民工,长期在外地打工,6岁的儿子谭某发和爷爷奶奶留守在家。2014年3月,谭某发和同学王某勇在教室玩耍时,不慎摔倒,经卫生院及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上段闭合性骨折,需入院打钢板治疗。后花住院费、治疗费、营养费等1万多元。
事发后,谭某庆向王某勇父母追讨赔偿,要求王某勇父母给付谭某发检查费、住院费、后续医疗费、伙食费,还有谭某庆往返外地和县城间的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但王某勇父母认为,孩子玩耍推推搡搡很正常,而且王某勇也不是故意将谭某发推倒在地,因此,他们只愿意给付5000元作为赔偿。王某勇夫妇还指出,因为在学校受伤,学校管理疏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余下赔偿金额应该由学校承担。学校方则认为,谭某发是王某勇推倒的,王某勇家应该负主要责任,学校只愿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因向王某勇父母及学校索赔未果,2015年3月,谭某庆向东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援中心指派覃义康代理此案。接到指派后,覃义康立即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询问案情。确定了调解方向之后,承办人首先找到学校。
学校负责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赔偿比例,学校认为王某勇家长应该承担大部分。根据法律等相关规定,学校的主要义务应当是采取安全措施,注意安全防范,确保整个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该安全义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加以预见和注意的方面。经过承办人的多番说服,学校在多方权衡之后,愿意提高赔偿比例。
之后承办人找到了王某勇父母,从法律、情理出发,经过一番情真意切、推心置腹的交流,终于,王某勇父母明白自己的责任,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确定各自的赔偿比例,承办人在学校和王某勇家之间来回奔波,经过不懈地努力,谭某庆、王某勇父母、校方代表在司法所调解室签订了赔偿协议。王某勇父母、校方同意各自承担50%的责任,双方一次性分别赔偿谭某发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11000元,共计22000元,当场付清。(陶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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