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罗某,12年前在姐夫韦某做生意急需资金的时候,仗义出手借款7万元,不料韦某却赖账不还,导致亲情出现危机。3月27日,经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罗某终于追回欠款。
赖账不还引官司
1996年12月5日至1997年1月31日,罗某的姐夫韦某找到罗某,以其经营的批发部缺乏资金为由借钱。罗某出于亲情,先后2次借款7万元给韦某。韦某表示,此钱用来做生意,可以给付利息给罗某,其中的3万元按照3%计算月息,利息每月支付1次;另外4万元按照2%计算利息,每季度支付1次;本金在2000年12月底前归还,并立下借条为凭。但是,韦某并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罗某多次催要,韦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
多次催款无果,罗某对韦某的“失信”倍感亲情淡薄,两家人亲情出现危机。而这一切,罗某的姐姐阿英(化名)均被蒙在鼓里。直到2009年,阿英才知道丈夫借了妹妹7万元钱,而这些钱的去向,阿英一概不知,夫妻之间因此出现信任危机。
2011年4月21日,罗某向金城江区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韦某在环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账户。同年5月4日,罗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韦某归还本金及利息32.51万元。
背妻借钱助胞弟
2011年7月5日,金城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韦某当庭要求追加阿英为共同被告。同年11月1日,法院第二次开庭。
阿英在法庭上表示,追加其为被告不适格。阿英认为,韦某向其妹妹罗某借钱时,她毫不知情,且这笔钱都用在韦某弟弟经营的食品批发部,是其个人债务。因韦某欠他人债务太多,导致债主多次到阿英的工作单位追讨,使其颜面尽失,无奈之下才选择退职。2009年,在获悉韦某背着自己借妹妹钱后,阿英便要求韦某写下保证书,由韦某归还家庭债务,所有债务与阿英无关。2011年3月22日,阿英发现韦某存折上有存款后,支出存款4.5万元向妹妹偿还了利息。
韦某在法庭上辩称,向罗某借款7万元是事实,但借款都用于家庭开支及借给胞弟用于食品批发部经营,两次借款都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方式。但从1999年后,罗某一直没有催要本金和利息,现在罗某要求支付利息已经超过法律时效。阿英擅自支付给罗某的4.5万元应是偿还本金,从感情和情理上愿意再补偿罗某3万元。
达成和解弃利息
法官审理后认为,韦某借款用于家庭日常支出没有证据,该款用于其胞弟食品批发部经营证据充分,且借款时阿英并不知情,确认该笔欠款为韦某的个人债务。按照双方约定,韦某自1996年12月至2009年3月应向罗某支付利息约为24.91万元,阿英在将4.5万元作为利息还给罗某时,韦某无异议,故此款应为偿还给罗某的利息,而不是本金。
因罗某没有证据证明1999年以后罗某还向韦某催讨本金及利息,韦某抗辩罗某讨要利息诉求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成立。2011年3月22日,韦某向罗某偿还利息4.5万元,按照《民法通则》135条规定,罗某要求韦某支付起诉前2年内的利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但其中罗某借给韦某按照3%计算利息的3万元,因已经超过2009年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笔款项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付;另外4万元的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应继续按照约定计付。
2011年11月15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韦某在30日内支付罗某本金7万元及利息4.71万元。但是,韦某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今年2月15日,罗某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法官对韦某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深入调查,发现韦某虽然多年生意亏本,但近年来种植有甘蔗,每年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有履行能力。于是,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韦某的思想工作,通过释明法律关系,指出其不履行判决义务的错误和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启发和引导下,3月27日,罗某与韦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韦某于当日下午一次性支付罗某借款本金6万元,剩余1万元在约定期限偿还,罗某放弃所有利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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