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周期长、事故赔偿“执行难”、群众理赔成本高等,历来都是解决交通事故的“老大难”问题。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要经历写诉状、缴纳诉讼费、立案、法院通知被告应诉、排期开庭审理等程序,案子解决至少需要6个月。
为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河池交警、法院相互整合部门资源,把法庭“搬”到交警部门成立“交通巡回法庭”,实现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
法庭“搬”到交警部门——
“一站式”快速化解纠纷
记者了解到,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既要负责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行政处罚,又要兼顾调解,因此在接受调解时,事故当事人容易质疑交警部门的“第三方立场”。同时,由于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没有司法强制力,交警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常常遭遇当事人反悔的尴尬,受害人未能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便误以为交警调解不公正,致使因交通事故处理引发矛盾。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调解程序复杂、调解周期长、成本高。
为创新社会管理新模式,2010年10月14日,河池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与金城江区法院相互整合部门资源,在全市交警系统成立首家“交通巡回法庭”,实现交通事故认定、现场调解及法院立案审理“一站式”服务。
据统计,自正式挂牌成立以来,该大队“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200余起,调解成功率100%,涉及事故赔偿金额400多万元,直接为群众节约诉讼成本近10万元,经调解的交通事故纠纷,无一起投诉、无一起激化、无一起上访。
在该大队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目前,全市交警系统均成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形成了交警行政调解和法院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畅通了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渠道,让当事人能快速解决交通事故有关事宜。
发挥“四大特点”便民利民——
事故处理“成本低、周期短”
全市“交通巡回法庭”成立后,充分发挥其“调解方式灵活、调解成功率高、调解具有法律效应、理赔手续简单”的特点,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案结事了。
由于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不再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必经程序,导致道路交通赔偿纠纷直接诉至法院,而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让许多当事人望而却步。
2011年7月,罗某驾车将一名儿童碾压致死,该案涉及赔偿金额38万余元,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但7000元诉讼费及未知的律师费让双方倍感压力。同年9月,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交通巡回法庭”接受该案后,立即采取当场立案、开庭、调解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方式。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后,“交通巡回法庭”只收取了50元的案件受理费,大大减轻了当事人事故处理的成本。
“平常需要6个月才能解决的纠纷案,‘交通巡回法庭\’最快20分钟就能成功调解纠纷。”据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一负责人介绍,“交通巡回法庭”还提供免费咨询和电话预约调解服务,只要事故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可电话预约调解时间,避免调解冲突和减少往返次数。在调解中,法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赔偿问题讲明讲透,使事故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了调解时间,缩短了事故处理周期,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认可。
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和谐——
事故双方握手言和
据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在对肇事车辆检验完毕后,必须无条件放行扣留的车辆。一些肇事者在拿回车辆后,就玩起了“失踪”,即使有法院判决,受害者也难以拿到赔偿。
“交通巡回法庭”的成立,则可以通过“诉前保全”,让赔偿“执行难”不再难。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对相关金额作评估后,法官如果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日后判决执行的,可于案件起诉至法院前,迅速对肇事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等赔偿后再退还车辆。此外,“交通巡回法庭”还与保险公司达成共识,事故当事人持法院调解书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应依法给予当事人赔付,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中,“交通巡回法庭”通过与当事人谈心、拉家常、交朋友的方式,快速高效的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挽救了可能因为交通事故而“肢解”的家庭。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的廖某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根据有关规定,廖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交通巡回法庭”受理此案后,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公开调解,事故双方当天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廖某也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全部约定内容,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公安机关考虑到廖某是其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在征求受害者亲属的意见后,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全市“交通巡回法庭”运行以来,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是面红耳赤地走进来,握手言和地走出去,极大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本报记者 张锐锐 通讯员 韦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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