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讯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罗某医药费600元。
2012年10月9日,环江县的罗某从公司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半路被蓝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罗某身上多处擦伤、门牙折断,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双方都没有报警,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蓝某赔偿了700余元医药费。由于摩托车投有交强险,事后蓝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蓝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报警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保险公司以发生事故时未报警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
(覃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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