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讯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学生保险索赔纠纷案,某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农某医药费1600元。
2012年8月22日,环江县某中学学生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医疗费赔偿金额3000元。2013年3月2日,农某搭乘其父驾驶的摩托车,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农某受伤,住院花去医药费1600元。农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为补偿赔付,即农某受伤得到第三方赔偿后不足部分再按90%赔付,现农某医药费已经完全得到第三方赔偿,保险公司将不再赔偿保险金。无奈,农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某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农某作提示或明确说明,对农某不产生法律效力。经过法院调解,某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农某1600元医药费。
(覃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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